四川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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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25日

     近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并施行了《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评价结果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

  综合评价企业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

  在评价内容方面,《办法》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组成,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即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市场行为评价得分×50%+现场行为评价得分×50%。其中: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的产值、纳税、奖励、行业统计报送等良好市场行为信息的量化评分,以及企业在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违反招投标、建筑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等不良市场行为信息的量化评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得分初始分为60分,从企业首次提交《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并通过公示后生效。企业良好市场行为信息加分项满分为40分,不良市场行为信息扣分项上不封顶。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现场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息的量化评分。企业现场行为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得分=企业质量行为评价得分×50%+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50%。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企业所有纳入评价范围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不良行为扣分。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基准分(90分)+项目加分-项目扣分。

  外地新入泸企业或本市新办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得分初始分暂定为已获得现场评价企业的现场评价得分的平均分,直至企业获得首次现场评价。

  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

  《办法》指出,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等方式获取。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结合运用信用中国、信用泸州平台,依托云计算和大数据架构,实时动态挖掘采集企业信用信息,涵盖全国各地建设、交通、水利、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奖励信息。

  企业应持《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企业工程业绩表》以及纳税印证资料、奖励证书或其他印证材料,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企业市场行为信息。本市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市外企业向其在泸州市办公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弄虚作假要担责

  《办法》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在资质申报、信用综合评价、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并按相应评价标准扣分。

  评价实施单位不按规定程序评价、不按规定时限评价、评价情况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在全市予以通报。由此造成集中投诉或不良影响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建议评价实施单位对直接负责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价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办法》还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应与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相结合。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