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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住建市场12月实施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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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6日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经业主大会决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业主;以拖欠物业费为由对业主中断或限时限量供水、供电、供气;未按规定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的这些“任性”行为今后将得到有效管控——2020年12月1日起,襄阳市住建市场将实施信用管理,住建市场各方主体的失信行为将被登记上网,失信单位将因此而受限。
经过前期面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后,襄阳市住建局于2020年11月13日印发了《襄阳市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信用管理范围
从事房屋、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施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等企业,预拌混凝土、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住建部门负责为注册地在本市和项目地在本市的住建市场各方主体建立信用信息档案。
信息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对从业人员个人暂不进行业绩信息申报评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评价等级(对从业人员个人暂不进行信用评级)。
信息收集采取多种渠道依法进行。其中,在抢险、救灾、慈善、精准扶贫、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行为可计入“良好行为”;不遵守合同约定的计入“不良行为”。
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
住建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分为良好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警示行为,设有效期。
良好行为分为A、B、C、D四档,A档(国务院、住建部、省政府及相应级别)增加20分以内,有效期30-36个月;B档(省住建厅、市政府及相应级别)增加15分以内,有效期12-24个月;C档(市住建局、行业协会、县市区政府等相应级别)增加10分以内,有效期6-12个月;D档,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每项记5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记1分,有效期24个月。
业绩信息有效期为12个月。
严重失信行为一次性扣20-30分,有效期最短6个月,最长36个月。
一般失信行为一次性扣减10-20分,有效期最短3个月,最长12个月。
警示行为一次性扣减3-5分,有效期最短1个月,最长6个月。
警示行为发展为一般和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最终确定的一般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分和确定有效期限。同时撤销原警示行为记分及公示。
良好记录、不良记录有效期限届满,系统自动将该项记录实际记分数值清零,并不再公示该条信息。
住建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初始记分为80分,有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情形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
住建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
积分100分及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100分以上每增加50分,增加一个A级评定,最高评级为AAA级。
积分80分及以上不足100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
积分70分及以上不足80分的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
积分不足70分的为D级,表示信用较差。
信用信息的应用
住建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将在开展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市场检查、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对A级信用对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开辟绿色通道,实施要件容缺办理;在评比表彰中,优先予以推荐;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A级对象。
对B级信用对象,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可以实施要件容缺办理;在评比表彰中,允许入围参评;可以参与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
对C级信用对象,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其他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不予容缺受理;可以参与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
对D级信用对象,启动动态核查,约谈法定代表人,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取消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优)资格。
建立“红黑名单”制度
为发挥信用管理效能,住建部门将建立住建市场各方主体“红黑名单”制度,对于在一定时期内良好记录的市场主体集中公布“红名单”;对在一定时期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黑名单”。
“红黑名单”集中在住建局门户网上公示,每季度调整公布一次。
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达到规定的最短有效期,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履行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并在失信行为有效期内无新的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后,按照规定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实行信用管理之后,物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再有不守合同、不讲信用的行为,业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投诉举报,经核实后将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企业的经营行为会受限。”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监管科科长侯红丽说,这对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构建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提高住建系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