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应用亟待强化监管和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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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月05日

2020年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建议应通过立法补充、完善征信活动,改进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处理,使信用信息采集、筛选、审核、记录和删抹、修改以及利用征信实施惩戒都有法可依。

 

近年来,信用信息共享开放概念理解存在误区、管理标准不统一、相关安全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逐渐暴露。这一系列问题限制了信息共享开放,影响了征信市场运作效率,也不利于征信机构的培育发展。

 

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却很少涉及互联网征信,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现行征信法律制度尚未涉及,互联网征信机构基本处于监管真空,信息泄漏和网络侵权事件频发,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日益受到严重威胁,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国征信立法滞后的问题,不能满足监管的需要。

 

有人大代表建议,应加快信用信息立法进程、分级分类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强化监管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推动征信机构获取信息的多元化和低成本,从而形成专业细分的征信体系,扶持有实力的征信机构做大做强。

 

结合当前的行业背景和立法实际,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法》。同时,还要促进信用信息共享,鼓励信息合法合规流动。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更好地适应互联网金融领域科技风险复杂多变、产品日新月异的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