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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刚到港口就要求降价,进退两难怎么办?
货物刚到港口就要求降价,进退两难怎么办?
- 昌邑贸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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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月13日
案件背景
出口方:昌邑市XX贸易有限公司(甲方)
进口方:印度XX公司(乙方)
出口货物:毛绒玩具 拖欠金额:17571.3美元 账龄:半个月
2018年4月,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出口毛绒玩具,合计货款17571.3美元。支付方式为预付款15%,其余货到付款。甲方按照约定发货后,当货物到达孟买港口,乙方无任何缘由提出要求甲方降价20%,否则做弃货处理。
由于货物已脱离甲方掌控,无奈之下,正欲同意乙方的无理要求。但乙方得寸进尺,声称为防止甲方拿到尾款之后以不放单为要挟,迫使其支付差价,要求甲方先放单,待乙方拿到提单提货之后再支付尾款。
此时,货物在港口滞留已超过半个月,甲方向我司进行咨询,希望我司国外渠道方可以出具律师函,向客户进行施压。
案件分析
1、本案中,货物尚在港口,印度进口商尚未提货,还未形成欠款事实,因此无法通过印度渠道方以非诉讼的方式进行催收。
2、根据印度当地法律规定:进口商不付款不提货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故本案无法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发送“律师函”,此类函件对于印度进口商无任何威慑力。
3、目前,进口商已经支付部分预付款,倘若进口商单方面选择弃货,则其需要承担预付款的损失。即使到期之后海关拍卖,进口商若想取得货物所有权,则其成本为预付款和拍卖所需支付货款,对于进口商而言弃货的成本较大。
案件过程
基于上述分析,我方认为进口商单方面弃货对其损失更大,其提出的要求应该只是想降价,弃货的可能性不大,因此:
1、我司借助与国际几大知名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国际商账联盟成员等优势, 可以从信用威慑的角度出具催款函。
2、我司正式发出催款函,从信用威慑角度指出其中的利害关系,对方感受到压力,两日后便主动联系出口方,支付全部尾款。
案件总结
1、对于出口风险比较大的国家,比如印度、巴西、非洲国家等,出口企业要注重风险控制,选择合适的付款方式。
2、对于客户提出的无理要求,出口企业不能一味退让,必要时寻找专业机构的帮助。
3、已经构成欠款事实的及时委托专业催收机构,尚未构成欠款事实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从信用威慑的角度出具催款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