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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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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月25日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湖南省政府发布《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哪些信用信息应当被采集,哪些信息禁止采集?信用信息如何披露?失信后如何修复信用?等,《办法》均予以明确。《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判文书的信息;受到表彰、奖励等信息;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目录管理的信息。
《办法》明确,采集自然人信用信息的,应当告知自然人所采集信息的内容、方式、用途以及自然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并经自然人同意,需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办法》还明确在查询期限内,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修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受理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再对外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修复的除外。
《办法》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虚构、篡改、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