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不等于回款,别再让货款打水漂!

  • 山西进出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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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月14日

诉讼案例

大部分商事争议,仲裁或诉讼,本质上都是为了争取经济上更有利的结果。但现实中,胜利的代价是什么?如果胜利的代价超过了结果本身,胜利是否还有必要?

这一问题在国际贸易争议中尤为明显!

根据 2018年伦敦的一份调查报告,高达 67%的国际仲裁参与者认为,过高的花费是国际仲裁“最为糟糕的特点”。尤其是小额的国际欠款,在费用面前望而却步索性“不要了”的企业不在少数。那外贸企业,除了选择国际仲裁或者诉讼,还有什么可行有效的回款方法呢?

 

催全球也接过不少类似的咨询,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一、案件详情

山西某进出口公司与马来西亚公司达成合作,合同约定由山西公司向马来西亚出口一批总金额为41万美元的硅锰,付款方式为:95%即期信用证,5%货到后30天汇付。

进口商按期开具信用证,出口商正常发运后交单顺利收回95%的货款。货到1个月后,出口商发函催促进口商支付余款,马来西亚公司表示:由于当地货币贬值,要求推迟30天付款。出口商为了将来的贸易合作机会表示同意。

但在出口商到期后再次催款时,进口商传来一份由当地一家不知名商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以货物有质量问题来推卸付款责任。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质量约定的以中国有关商检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为准。据此,山西公司向进口商多次申明质量检验条款,但进口商均不予理睬。

山西公司经自行追讨近半年无效后,按照合同仲裁条款将此案郑重提交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来在进口商缺席的情况下,做出出口商胜诉的终局裁定。山西公司随后立即向马来西亚公司发出强烈书面追讨,但进口商始终没有回复。

考虑到尾款金额较少,海外诉讼费用太高,山西公司委托催全球处理回款事宜。

 

二、案件催收

催全球接受委托后,立即告知合作的马来西亚催收方,深入调查了进口商的资产、财务状况。

1、经调查发现,进口商的法律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代理、转口贸易的小型中间商,财务状况早已开始恶化,目前基本处于停业的状态。

2、进口商只有500美元的银行户头,即使有仲裁申诉后的强制执行,也无公司资产可以执行。

3、马来西亚催收方,设法让债务公司负责人出具分期付款的个人担保函,同时调查其个人资产状况。

4、经调查,进口商在相关产品领域已是小有名气的中间商,不会轻易宣布破产,因此最终追回了欠款。

但是一旦进口商破产,我国供应商就只能以一般债权人身份参与分配,其结果可想而知。

 

三、案件总结

外贸小伙伴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在合同中详细列明争议处理办法,争取指定为我国仲裁机关。但是,仲裁诉讼也不是解决纠纷的万全之策。

 

1、在被申请人缺席裁定时,很有可能是一纸空判。

法院承认并裁定执行,并不等于裁决的实际内容都能得到实际履行,“执行难”这点相信不少小伙伴都有耳闻。

 

2、支付方式现端倪,很多时候“付款尾巴”是信用不良客户赖账的惯用手法。

在本案中,进口商从一开始就留下了5%的“尾巴”,根本没有想过要付这5%,最初以汇率问题拖延,后面又出了“质量纠纷”,所有这些只为了让国内供应商放弃追讨这个小额尾款。这是许多资信不良客户的惯招。

 

3、一旦发生拖欠,专业催收机构调查更高效

委托专业机构调查客户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知己知彼,才可以明确追款方式。另一方面,先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商业追讨,在追讨过程中根据进展再提起仲裁、诉讼等,可以最大限度节约追账成本、缩短追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