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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优化纳税信用管理措施 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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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月27日
纳税信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
《公告》要求,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其中关于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公告》明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评,为保持纳税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在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的相关调整上,《公告》提出,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
同时,《公告》还调整了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
此外,《公告》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即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3月份集中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自我查询服务。
据了解,税务总局近年相继制发了涵盖信息采集、级别评价、动态调整、结果应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内容较为完备的纳税信用制度办法。税务部门每年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与管理,纳税信用级别已经成为企业非常重要的信用资产。